鹤山男子陈某经营一家五金厂,为节约成本偷排超标污水,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后又擅自复产,监管部门再次对其查处,因触犯刑律,陈某与该厂主管黄某双双获刑。
2011年11月,陈某接手经营鹤山市某五金厂,并雇佣黄某负责生产管理工作。该厂利用加热碱洗的工艺从事油桶铁皮清洗工作,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废物排入没有任何环保处理设施的渗坑。期间该厂被鹤山市环保局责令停产后又擅自复产。
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、黄某排放、处置有毒、有害物质,严重污染环境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。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,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,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,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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